原告于*诉被告内蒙古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布其、被告内蒙古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要约协议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三、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赔偿金:其中以已付购房款1637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违约赔偿数额合计83118.73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赔偿数额以已付购房款1637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由被告向原告据实支付;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