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叶**伙同他人于2021年6月间,在安溪县城厢镇等地,受他人招集在陈*鸿(已判决)等人开设、经营的微信赌博群内充当“发包手”,使用被告人叶**本人微信号*******,供参赌人员以抢红包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牛牛”赌博,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共计人民币2230万元。其中,其利用微信共计*******228个,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共计人民币228万元,从中获利。
被告人叶**、黄**分别于2024年3月8日、9日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