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池县居*******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池县居*******法定代表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池县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81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与盐池县***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永青苑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原告给***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按0.65元计算。被***小区1-4-**室居住,该房屋的住宅面积为116.02平方米。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却拒绝支付物业费181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