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中鼎*********(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与被告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田**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按3个月计算停工留薪待遇1731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5元×6个月×10%=4071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受工伤,鉴定为九级,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仲裁庭对由原告赔偿部分进行了裁决。在仲裁时,原告一直对级别提出异议,认为停工留薪按3个月计算。仲裁裁决采信了原告意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5元×6个月×10%=4071元的意见,但对停工留薪待遇裁决为:6785元×5个月=28861.25元,其期限过长,按病情3个月期限为适当。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田**辩称,尊重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本文书还有3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