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某*********与被告某某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213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为被告重庆市某某燃气办公室就某某产业园**号临建工程及配电房基础(包含混凝土、墙板、周*散水、道路等所有项目),双方于2022年7月7日对原告承建的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522894元,并于同日双方签订《项目结算纪要》,《项目结算纪要》约定了工程名称...(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