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日,广佰汇公司与城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城昭公司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时尚椰树门广场”商业综合项目的总租赁面积为6189平方米(其中租赁负**层经营区套内使用面积为5616平方米,辅助区套内使用面积约为570平方米)出租给广佰汇公司;租赁期限12年(不含装修期和市场培育期);城昭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广佰汇公司;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广佰汇公司向城昭公司指定账户支付1000000元定金,作为广佰汇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担保;房屋交付后,该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届满前的三个月自动转为租金抵扣广佰汇公司应向城昭公司交纳的租金,多还少补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广佰汇公司依约于2020年1月6日向城昭公司支付定金1000000元。2020年11月13日,广佰汇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城昭公司发送《通知函》,要求协商解决涉案房屋租赁事宜。2021年9月6...(本文书还有3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