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7年2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案涉合同8.3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王*单方解除合同,属王*违约并承担全部责任,所支付某某公司*的费用不予退还。案涉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始终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王*订购的鞋款、定制道具鞋柜均早已备货待发,因王*个人原因不要货品还无理要求某某公司*全额退赔货款,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基于违约责任,王*所支付某某公司*的费用不予退还。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王*辩称,不同意立教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立教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
王*向一审法...(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