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秦**、被告徐州市荣*******、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被告徐州市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3.8万元,具体损失明细如下:医疗费189105.07元(200105.07元-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0元(100元×198天)、误工费161358.78元[164.82元/天×(1159天-180天)]、护理费72612元(280元×198天+106元×162天)、残疾赔偿金319064元(55905元×32%×20年-387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11.20元(35936元×32%×5年÷3人-2154.67元)、辅助器具费619元、交通费20000元、鉴定费364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843210.05元,按照55%参与度计算为463765.53元;以上数据已扣除(2018)鲁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给付的后续治疗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387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54.67元,误工费29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20时左右,被告秦**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苏...(本文书还有6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