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首威************(以下简称首威汽车维修公司)与被告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湖北恺骏************(以下简称恺骏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首威汽车维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恺骏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首威汽车维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首威汽车维修公司与被告石**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石**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原告因短期内业务量增加,就寻找合适的会修车业务、可短期合作的车辆维修师傅。经**,原告法定代表人耿**联系被告,并向其说明情况。双方约定,先合作一...(本文书还有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