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保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000元,诉讼中诉讼数额变更为78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1日1时30分许,原告驾驶鲁q7××××号小型汽车,在费县,与石头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