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与被告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盈余分配款266,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2年。
5月23日的利息为44,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呼伦贝尔立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评估事务所)系合伙制企业,合伙人由原告包**与被告王**组成,当时用原告的房屋评估作价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该企业,王**没有出资。原告是实际经营者,是立信评估事务所的负责人,原告给王**发放固定工资。2015年,万宏宇通过个人关系以立信评估事务所名义承揽了海拉尔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160万元的评估业务。原告与王**口头约定由万宏宇分得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原告分得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原告与被告王**一起参与完成了棚户区价格评估工作。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由原告更换为王**,变更法人前发生的业务,费用由甲方负责,评估费用由甲方结算,直至业务完结。更换法人之后发生的新增业务,原告不再参与。同时,协议附有业务清单,注明未完业务包括海拉尔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6年6月22日,原告将呼伦贝尔市立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的负责人变更为王**,因双方没有结算完毕,原告保留了呼伦贝尔市立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12%的股...(本文书还有6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