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苌**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苌**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郑州市中******的委托代理人李**、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中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2007年7月6日,苌**与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路大厨房西大庄园临街楼**单元**层东户住宅房,建筑面积102平方米。不能确定苌**主张其房屋在国有土地上的性质。2013年11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成立了中原区西岗村、大厨房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该区域拆迁工作。苌**所购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区域内。该判决书确认郑州市中*****...(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