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李**、田*、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陈**,被告田*及被告李**、田*、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其不承担田**22022年4月14日的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田**2于2022年2月到其分包的顶山-汊河一体化示范区毗邻功能区epc项目的部分工程做瓦工,工资按日计算,干一天有一天,并且根据自身需要可随时请假干其他事情。2022年4月13日,田**2向带班胡其山口头请假说第二天“即4月14日”看牙齿不上班,请假后,田**2离开公司安排的临时住处回到自己家中。2022年4月14日早上5点零6分,田**2在劳务群里语音请假“老简,你跟学文讲下,我到来安弄牙去,不去上班”。...(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