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136524.41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5161.07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14168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钱**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申请信用贷款提供保证保险。2019年8月23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申请贷款...(本文书还有2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