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州市第*******(以下简称第一矿产公司)因诉中华人民*************(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第一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2011年,经国家电网公司申请,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11)8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妙西等2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涉案批复)核准了浙江妙西等2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该项目中同意新建500kv妙西含山双回送电线路工程(该送电线路铁塔基铭牌标示为“500kv妙一含5821线”),途径湖州市的吴*区和南浔区,全线同塔双回路架设,线路全长:38.806km,铁塔94基。该线第14号铁塔...(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