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乾安县道*************(以下简称:丰收农药商店)与被告山东金农*******(以下简称:金农华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收农药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金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收农药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农*******《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农药个体经营者,与被告山东金农*******为多年合作关系。被告李**为被告山东金农*******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曲海龙向被告李**账户汇款30000元,用于购买农药。原告付**,两被告并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另据原告了解,被告山东金农*******已停产,被告李**因涉嫌刑事...(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