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费用200000元;三、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协议约定关系协调、回收货款及大额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且已履行了相应义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无任何证据证明《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何种公序良俗,第二,关于回收货款及大额劳务费的约定。《...(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