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李*、李*、方**、李*与被告王*、王**、宋**、方**、郭**、李**、郭*、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李*、李*、方**、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罗*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4执保****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解除对位于罗*县内的“尚都时尚酒店”房屋的查封以及该酒店关于登记、变更、注销、锁定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本案诉争“位于罗*县内的‘尚都时尚酒店’房屋”,被执行人苗**与李*柱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了上述买卖行为及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于2019年5月11日交付给李*柱。同时,原告以《合伙投资协议书》明确并细化了上述款项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原告购买酒店的全部款项已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即:“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2.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经支...(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