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融资******(以下简*维仕融资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仕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支付代某款39,836.93元;2、被告王**支付违约金15,3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案外人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xx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签订了《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人民币51,000元,月利率为0.9%的贷款,被告承诺自2018年5月起连续36个月除首月还款本金1,416.67元外,自第二期至第36期每月向xx公司每月归还本息1,875.67元。原告为xx公司及被告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于2018年4月23日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同》。被告的...(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