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赤峰市红******(以下简称红山区八小)、范*、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周**,被告红山区八小的法定代表人杜**、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红山区八小、范*、刘*、人保财险公司赔偿李**医疗费2352.5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9日下午,范*在上课期间将李**面部打伤,后李**被送至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复杂冠根骨折、侧方移位。李**先后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三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