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24年6月6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0820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8202.1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江苏某某2号地块高标准厂房工程”发包给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建,5月6日,某某公司成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某某工程项目部”,并将该项目委托给某某...(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