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的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一次性偿还货款人民币8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吕**与陈**有生意往来。2019年3月15日,陈**结欠吕**货款82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陈**当场在《欠条》上签名确认。现经多次催讨,陈**一直拖而未付,为维护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陈**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与陈**均做水暖生意。陈**因经营需要向吕**购买水暖配件,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进行结算,陈**确认结欠吕**货款82...(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