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09947.4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1.被保险车辆粤j9××**号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保险期限从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为本次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18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垫付29000元。2.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的损失,需要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资格及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后,按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先在被保险车辆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损失,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