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宁和兴******(以下简称和兴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兴煤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和兴煤矿给付田**127942.93元;2.上诉费由田**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田**的工资数额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审采用2019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采矿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相违背。和兴煤矿认可田**一审中举示的工资明细,按此证据计算田**的月平均工资为2610元,应按此标准计算田**的各项工伤待遇;2.一审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没有依据。田**没有鉴定,也没有证据证实停工留薪期为1...(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