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63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市交*********(以下简称交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交通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交通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梁**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案涉房款已超二十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交通总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案诉请的是购房款,购房款本金是梁**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对价,不适合债权的诉讼时效。交通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于2000年2月18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梁**。但梁**未依约支付购房款,理应承担支付购房款以及承担违约金的义务,此也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统一处理做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购房款本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明显有误。二、在梁**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