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中山市某*********、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某*********、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300元及利息(从2023年6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傅**以个人身份与原告联系并下单,原告将货物尼龙原料送至中山市某*********,2022年7月6日和8月5日,原告向被告两次送货,共计不含税的货款58000元,傅**于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元,后被告要求...(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