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首飞********(以下简称首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机*******(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川01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首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机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飞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机场集团的诉讼请求并支持首飞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机场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根据双方最后的协议约定,首飞公司应按幼儿园的实测建筑面积(2436.98平方米)为机场集团办理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555平方米。首先,双方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意思是首飞公司为配合机场集团使用幼儿园场地办学,在机场集团尚未支付幼儿园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情况下,就幼儿园出租收益共有和共同分享的临时性约定,而非对幼儿园产权共有的约定。因为该幼儿园性质系返迁安置房,首飞公司不具备被拆迁人身份,事实上也无法与机场集团共有幼儿园产权。其次,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公房公建拆迁安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甲方将按照附件一中载明的房屋房号、实测建筑面积及用途等内容第3页共7页为乙方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而附件一载明幼儿园返迁安置建筑面积为1555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未作约定。根据首飞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面积实测报告》显示,该幼儿园实测面积为2436.98平方米,故首飞公司应按24...(本文书还有7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