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诉被告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3,52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欠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1,058.4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依据与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业主大会签署的《新凯家园**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对...(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