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厦门广开******(以下简称广开公司)、浙江天猫******(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广开公司立即停止对“小米”(注册号:12861491)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广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被告天猫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id:553332435023);4、被告广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下架,原告小米公司申请撤回第3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4日,小米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小米”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286149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移动电源;有**至2025...(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