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季**、北京长城*********(以下简称长城日用品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季**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季**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季玉奎购买的涉案房屋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前提下,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季玉奎对涉案房屋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2.季**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季**虽然变更了案由,以用益物权纠纷的案由再次提起诉讼,但是仍然属于重复起诉。3.季**全家从1995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季**全家在北京仅有此一处房屋居住,无其它房产。季**在北京有房居住,不存在无房居住的事实。4.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认定的事实,季玉奎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房屋物权、所有权,因此季玉奎在遗嘱中对涉案房屋居住权的...(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