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戴**、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按照治安调解协议书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戴**对上述100000元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潘**于2022年3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戴**立即支付原告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戴**对上述1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调解协议书、欠条、授权委托书等作为证据。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