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湖北盛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湖北盛河*********继续履行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付金穗苑二期中与x-x-xxx号房屋面积相当的一套房屋给胡**使用,同时协助胡**办理预告登记,并在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免费为胡**办理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并支付截止2019年1月30日前的租金32000元及违约金54000元;将**楼门面50个平方以内的面积按5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胡**,多出的面积同意按市场价购买。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湖北盛河*********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记载的“临街东头”房屋对应的是就是x-x-xxx号房屋,明确具体,一审法院的认定“临街东头”不具有特定性没有任何依据。二、本案不存在履行不能。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长阳法院将处于查封状态的x-x-xxx号房屋违法交付给了田立新是导致本案履行不能的直接原因。胡**同意还建相同户型的其它房屋,一审法院未出示胡**第一...(本文书还有5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