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立即向某某分行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合计1967365.84元,其中贷款本金1899606.41元;暂计至2024年4月9日的正常利息6965.53元、逾期利息58826.98元、罚息453.68元及复息1513.24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分行以设定的抵押物即金**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道以东、**以南居住项目(****)**期**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金**承担。事实及理...(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