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第三人四川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蒋**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也不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其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中间人,原判决认定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错误。二、某甲公司从某乙公司处承接了某某中学和任市小学两个项目,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任市小学项目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判决认定任市小学操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三、即便2019年10月28日某乙公司向蒋**发送的图片显示是任市小学操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但其仅仅是一小块,某甲公司没有维修,某乙公司也可以请他人重新铺设。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是一年,某乙公司在跑道使用几年后再重新更换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费用,超出了一年的质...(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