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西安乐创**********(以下简称乐创公司)、任*、耿*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任*、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加任*、耿**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告乐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莲湖法院受理的原告与乐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乐创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乐创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莲湖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陕0104执****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本文书还有4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