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纳阁********(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纳阁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坤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纳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坤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违约金(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化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同期lpr的四倍即年化利率14.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3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15万元,合计1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为115万元,还款期至2019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理睬。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坤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