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以下简称河**)与被上诉人长**(以下简称长**)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3)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还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河**与长**以及案外人宋某之间的关系问题,河**已经提交保定仲裁委仲裁,并且保定仲裁委已经受理该案件。鉴于本案处理应当以该案件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而不应当超出法院审理范围,对应当对由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径直作出认定。1、长**与案外人宋某挂靠河**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二人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2、如果保定仲裁委认定长**和案外人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案涉工程长**既是该...(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