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榕侨*********(以下简称榕侨房地产公司)、扬州榕侨********(以下简称榕侨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榕侨房地产公司、榕侨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虽然丁**在一审提交的向榕侨物业公司反映案涉房屋外墙渗水的视频证据形成于2020年5月17日,但通过视频对话内容可知丁**并非首次向榕侨物业公司反映该问题,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丁**首次主张维修的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与事实不符。2.案涉房屋自2013年7月30日交付出现质量问题后...(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