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向马*支付劳务工资45,000元;2.判令曹*向马*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05元(2023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日共7个月,45,000元×3.45%÷12×7),利息计算截止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曹*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庭审中,马*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10月,马*在曹*位于库车市长春路的沙石料厂干活,共产生45,000元劳务费未付,马*多次催要,2023年9月10日曹*向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于月底还清,但至今未付。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