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县万信*****与被告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县万信*****的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县万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17569.2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位于睢县××楼乡××村的房屋由原告负责装饰装修,施工工期为180天,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合同价款为243999元,并约定付款节点,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及现场需要,新增工程价款为33570.28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支付给原告160000元工程款,对于下欠的工程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