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龚*与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支持龚*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有关销售提的事实认定错误。龚*对销售提成提出异议后,某某公司*并未重新核算过。2021年3月16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通过微信向龚*发送《2019&2020绩效奖金》,龚*当即对该销售提成计算方式及金额提出了异议,但某某公司*并未重新核算过2019年和2020年度的销售提成,直接于2021年4月1日向龚*转账了2019年和2020年度的销售提成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7,512元。龚*为与某某公司*友好协商,在微信发送的离职诉求中先行提出了自认比较没有争议的有关主张(工资差额、离职补偿金及股权回购等),当时未一并提出2019年度、2020年度的销售提成差额和2021年度销售提成的主张,是希望与某某公司*逐步协商一致之后再主张争取,是求同存异的协商方法,合乎常理。一审判决有关销售提成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有误。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龚*认为,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不免除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某某公司*拒绝与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恶意的,并且也事实上造成了无故克扣工资、随意修改提成计算方式、用其他单位的薪酬制度混淆视听的恶劣后果,给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对某某公司*适用该惩戒性条款,某某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纠正。
某某公司*不同意龚*的上诉请求,并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项,改判某某公司*无需支付龚*工资差额及离职经济补偿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因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达成并购协议,某某公司*所有员工均根据岗位重新调整了劳动...(本文书还有8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