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空调安装费用及排风设施安装费用共计3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迟安装空调的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共1058天)按年利率3.45%给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500.09元;4.判令被告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退还欠款35000元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给付原告资金占用费;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2日,原告因自身经营的名为“肃州区茗静堂茶馆服务馆”的店内需要安装中央空调一事,遂找到被告商议空调安装的具体事项,随后,原告将...(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