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男,198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粤民申****号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21)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与(2020)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吕**偿还本金213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因疏忽看错,将吕**本人汇给曾**的50000元认定为吕**妹妹转给曾**,进而认为与案件无关,作出了错误判决,在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无视申请人的上诉意见,将该50000元用于抵扣其他借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二、曾**是职业放贷人,诉讼过程中吕**已进行相应的举证,但一审、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询问曾**放贷的细节,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曾**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无效。
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陈述意见。
曾**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吕**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本文书还有6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