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到2022年10月30日为止5000元,共计55000元;2.要求被告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0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2021年12月30日到期偿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债权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借款借条一份。证实:2021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