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洛*********(以下简称明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6月7日、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三次庭审,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苏**立即对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进行修理、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详见《宿舍厂...(本文书还有1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