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赵*负担。事实和理由:1.漏水事故发生前,某**请管道疏通公司对涉案管道进行了疏通和护理。漏水事故发生后,某**无法联系到上海市嘉定区室(以下简称**室)业主**室业主于事发后第二天才送回钥匙,某**随即处理了漏水点并清扫了**室的积水。可见,某**均在法定和约定范围内尽到了疏通、维护以及事后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故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漏水点处于**室内**室业主未能及时送回钥匙,对赵*的损失扩大存在过错。3.某**自收到一审传票后,一直尝试联系漏水事故发生时的负责员工、查找相...(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