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耿**、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中国平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4664.89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1日10时57分许,耿**驾驶鲁v*****小型轿车沿青州尧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褚**受伤,车辆受损。当事人耿**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褚**负次要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