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一审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诉讼主体资格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关系,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存在。2、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欠条上并没有写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租赁费,被上诉人无权以该欠条起诉上诉人。
被上诉人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1、一审判决查明双方就租赁塔吊达成一致,被答辩人未按约定支付租赁...(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