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侵占的挂车款7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侵占的挂车一辆,如不能归还应返还原告挂车款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计划在库车开设分公司,委派被告在库车开展业务,被告于6月开始开展业务,但是被告将原告的业务收归自己的账户,并且将原告的一辆价值80000元的挂车偷偷运走,在此情形下被告却不愿返还车辆和卖车款,故原告现在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被告王*辩称,1、被告对于原告公司的存在和成立均不知情,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任何委派或雇佣关系,原告...(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