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解放军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医疗费3653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残疾赔偿金33264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6020元、交通费6800元,以上费用总计443005.13元,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合计金额为310103.59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自2018年以来间断出现左臀部疼痛。7月1...(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